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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七十八章 关系的证据
    半夜里他在最大的房间里,点燃了一支香烟放在书桌的侧边,在空气中释放出大量的烟雾,他全程皱着眉头写着草稿,那是关于结案陈词的构思,每次遇到障碍的时候,他都会感到深深的忧虑,同时整个人也会变得非常的不耐烦,这就导致了柯东明为他做了美味的晚餐,他都很嫌弃地呵斥她:“我在做结案陈词!能不能不要在关键时刻跑进来打扰我!

    她只好默默地拿着精心准备好的食物退出了房间。

    她突然想起来,以前与他谈恋爱那会,他最懂事的时候也会在半夜里拿东西给她吃,她那时候也是以同样不耐烦的语气跟他说话。

    普通法院

    法官:“主控官,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岚加俐从椅子上站起来,轻轻地向着陪审团以及在座听审的群众鞠躬着,随后便露出轻松的笑容。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我认为这不是一宗普通的谋杀案,而是一宗有意识有预谋有计划的一宗情杀案。

    本案的被告是社会上的名流绅士,拥有令人望尘莫及的财富象征,更拥有无法攀比的社会地位,这本来应该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殷实商人。

    但是很可惜,被告利用本身的社会地位以及财富,竟然地玩弄女性的尊严以及感情,本案的死者就是其中一个受害者。

    她很天真地以为被告对她的感情是绝对忠诚以及会负上责任的。但是很可惜,被告似乎从来没有想过要与死者正正经经地在一起,更加没有想过要与她结婚。

    他只是在玩弄她的感情,挥霍她年轻的资本。当他知道她怀有身孕以后,他竟然第一时间建议她将孩子打掉。

    本案的死者与本案的被告曾经有过多次的开房记录,控方也曾经传召过重要证人,其证人的供词也证实了被告是曾经陪同死者前往诊所意图堕胎.

    哪怕死者是极度不愿意,被告也执意让死者堕胎,原因很简单,一个来历不明的私生子会危及他的社会地位,他是绝对不能让她肚子里的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

    两人经过协商以后决定,过几天才做手术。很明显,死者是不愿意堕胎的,但是被告为了隐瞒与死者之间的关系。

    他竟然不惜一切代价,在案发当天闯进了死者的家中,将死者很残忍地杀害。

    在较早之前就已经有鉴证科的报告指出,在杀害死者的凶器上染有被告的指纹,而被告也曾经亲口承认去过案发现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被告声称在死者遇害期间,他去了酒店,以此作为不在场的证据,但是在控方的盘问之下,很明显是错漏百出。

    后来差不多到了结案陈词的阶段,突然辩方又多了一位所谓的证人,这位证人口口声声地声称,在案发的时候,她与被告被迫发生性行为,以此来证明他的不在场证据。

    本来我们很应该相信证人的供词,但是证人与被告之间是老板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太多的利益冲突。

    况且这位证人出现的时间实在太过于巧合,偏偏是在被告在法庭上说谎被拆穿以后才出现的,很容易给人一种这样的感觉,这位证人就是出来救场的。

    在酒店中,只有他们两个人在房间内,两人究竟有没有发生过性行为,是不是真的在酒店里,我们是不得而知的,究竟有没有人在撒谎,我们也是不得而知的。

    在这里我们不作公开讨论,但是控方是绝对不接受这位证人所提供的供词。你们可以想想,本案的死者本来是一位对爱情充满憧憬的女人,她渴望与被告建立家庭关系,组织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

    因为她凭借腹中的孩子作为一种信念,将全部希望寄托于被告身上,然而遗憾的是,被告压根儿就没有认真思考过该怎样处理二人之间的关系。

    当他知晓死者怀有身孕后,竟然采用了一种极其冷血无情、令人发指的手段来解决这起感情纠葛!这种行为极度自私且不负责任!

    谋杀乃是极为严重、极端的罪行,无论何种形式的谋杀,我们都绝不容忍。

    要维护法治社会的制度,就必须彰显公平正义,尊崇法律精神,我们决然不能让罪大恶极的罪犯逍遥法外。

    在综合所有线索后,鉴于本案人证物证确凿无疑,在此我恳请法官阁下以及陪审团,判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小聪在叶枫的耳边说着:“哇!这家伙还真够狠的!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叶枫轻轻地拍打着桌子,似乎在敲打着某种节奏,小聪连忙踢了他一脚。

    他站起来,摆正了稿词,向陪审团与法官以及在座听审的群众鞠躬着。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我绝对赞成控方所提及的,谋杀是一项极其严重而且是不可以姑息的一种罪行。

    但是控告一个人谋杀必须是基于人证物证俱在,动机完全成立的情况下,这种严重的指控方能成立。

    控方提及到的杀人动机是源于我的当事人与死者是情人关系,并且死者还为他怀有身孕。这一点是控方所提出的杀人动机,这一点毫无疑问。

    但是我想提醒你们一件事情,控方根本由始至终都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与死者是情人关系,就算他们的确是情人,也不等于是我当事人追求死者,也可以是死者追求我的当事人。

    如此一来控方所指出我当事人玩弄女性感情这一点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死者怀有我当事人孩子这一事,控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肚子里的孩子的经手人是我的当事人。

    既没有前进的科学鉴证也没有得到准确的参考事实作为标准。我们只能知道,他们多半是合作关系,有商业合作的记录,这就解释了他们的开房消费记录。

    死者与我的当事人是朋友关系,她怀有身孕,我当事人知道她的爱人不愿意负责任,他是出于朋友的道义陪同死者去堕胎,而并非是控方所指出,企图消灭两人之间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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