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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0章 多
    正方:“比较来说,骂人的错,是非常轻微的,两者相较之下,打人的错更大更严重,应该向骂人的赔礼和道歉。”

    反方:“骂人和打人都一样,在性质方面没有不同,都是对他人的一种攻击。不过方式和方向有所区别而已,一个是口头攻击,一个是行为攻击。”

    正方:“是的,我们承认,都是一种攻击,一个是口头攻击,一个是行为攻击。但是我们更应该知道,打人的攻击性更强,战斗指数更大,杀伤力更是超超大。”

    反方:“对方这样说,那是对方少见多怪了。俗话说:‘舌头底下压死人’。事实是,骂人如果骂的到位,骂的时间久了,骂的层次高了,自然而然,就起会起到杀人于无形的效果和结局。”

    正方:“关于形成的后果,咱们就以国家的法制方面来说,骂人,顶多就是诽谤,让我们赔礼道歉而已。这个违法成本是最低的。”

    “但是打人就不一样了,打人的角度就只有一个,那就是使用暴力进行的人身伤害,这样也会换来国家机关的同样的暴力式对待,会处以重刑和极刑。”

    反方:“关于国家是不是会处理,会如何处理,那是一回事,我国是一个依法制国的社会,讲究的是和谐二字。国家更是不会平白无故、不计原因的去法治一个人,他也有一个查清来龙去脉的过程。”

    “骂人者,是你没事找事,你挑起的事端,是你没事找事,打破了平静,打破了和谐的社会。所以说骂人严重,你不骂人,不说侮辱对方的话,人家为什么平白无故来打你!”

    “有那力气还不如去地里干会农活儿,割些草儿回家喂牛,拾点粪儿来上地。”

    “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尊,都有自己的底线!做人要互相尊重。‘冤有头债有主’,我们都不能只说是单纯的打人恶劣还是骂人恶劣。而是要看是谁先进行攻击,谁先攻击就是谁不对,哪怕是语言攻击。”

    正方:“自古以来,我们都听说过,‘气死人不偿命’,我们也同时听说过,‘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从古到今,不论哪朝哪代,都会根据最终的结果来处理,而不在乎,谁先谁后。骂人在先,这样的一种顺序,是可以忽略不记的。”

    反方:“是的,我们听说过杀人偿命,但是,不知道对方辩友是不是也清楚,这个杀不仅仅是武力的杀,也包括口头的杀,也包括语言的杀,简单点说,也包括骂人这种杀。”

    正方:“对方辩友不要回避问题,你所说的,与我们所讨论的题目,偏离了何止万里之遥,大家都知道,一般所讲的杀,指的都是武力的杀,是拿刀的杀,是用枪的杀,也包括武大朗的药杀。”

    “但是,至于对方说的口杀,抱歉,我至今没有听到过一个例证。有本事有能耐,你给我来一个历史上,发生的真实例子出来听听。”

    反方:“对方辩友在辩证过程中,向来不是“小巷里面抬竹竿——直来直去”,而是拐弯抹角。所以说,对方的观点,我方实在是无法接受,如此荒谬的逻辑我们又怎么能接受?”

    正方:“对方辩友一直是‘坐着飞机扔炸弹——空对空’地讲来讲去。”

    反方:“俗话说:‘士可杀不可辱’,辱就包括辱骂,所以说我认为,我宁可被你打死杀死,也不能被你侮辱辱骂,从这中间,就足以证明一个道理,作为一个老百姓的心中,最大的法律就是,打人或者伤人相对来说罪轻,骂人辱人相对来说罪重。”

    “对方辩友你脑不脑残,我不知道。但是,面对这样的真知灼见,对方辩友至今未能幡然醒悟,我们实在是替对方辩友汗颜。”

    正方:“对方辩友这句‘士可杀不可辱’我们不能认同,正如刚才我们所讲的‘君子动口不动手’一样,对方辩友以偏概全,用一小部分的例子来论证今天的辩题,实在是有如一叶障目,更如盲人摸象。”

    “此处的‘士’它根本就不能代表所有人,他只能代表那些所谓的义士,脾气古怪,自尊心强,以我为大之人。”

    反方:“话到嘴边留半句,祸从口出会遭殃。你既然嘴边没有把门的,先骂人者贱!你敢骂人,就不要怪我反击,你别管我用什么方式,我都会采取自卫反击战。”

    正方:“世界如此奇妙,对方辩友却如此急躁,不好不好,实在是不好。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武力解决。实在不好。”

    反方:“对方辩友一再对我方提出的辩论点,避而不答,不知是否是默认了我方观点,而又不好意思承认呢?”

    正方说道:“请对方辩友摘下有色的眼镜,看清楚这个现实的世界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如果造成了伤害,还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以上这些法律条文都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打人行为是犯法,是罪大恶极。至于骂人,抱歉,治安条例都未必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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