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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86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六)
    寻衅滋事罪作为包容性极强的刑法罪名,在以往司法实

    践中成为寻衅滋事案件的兜底罪名。 然而寻衅滋事罪认定

    标准和适用范围的不一致性,使得其法律适用普遍化和罪刑

    法定的矛盾日益凸显。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寻衅滋事罪为刑法层面肆意挑衅,带有随意性或任意性

    地实施殴打或干扰他人的行为或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或

    非法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治安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于犯罪客体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应是公共秩序,同

    时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公共秩序可以延伸为公

    共场所秩序以及其它场所共同生活和交往的正常秩序。 对于

    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客观表现形式为上述所规定的四对于犯

    罪主观方面而言,主观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实施寻衅

    滋事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并且仍积极希望结果发生。

    二、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及成因

    (一)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 对于出现诸多寻衅

    滋事类争议案件,部分案件本可适用治安相关法律加以规

    制;然而基于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使得司法工作人员

    运用此罪加以规制。 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有差异,他

    们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关联是多元化的,这造成寻衅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例如诸多案件本该由治安相关

    法律进行规制和处罚的,大部分起哄闹事行为并未造成严重

    的损害后果或侵犯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最终部分司法人员也

    将上述行为活动,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和定罪量刑。 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进一步增强和模糊了寻衅滋事罪

    的口袋化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与非罪的界定界限较为

    模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当或为迎合社会效果而

    归入本罪,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成因。

    1. 刑事法律规范模糊不明确。

    (1)兜底性条款。 刑事立法层面上寻衅滋事罪具有一定

    的缺陷,寻衅滋事罪没有明确地对其罪状进行概述,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此罪规定容易产生误解,主观性较强的

    理解该罪规定模糊不清的法律术语,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的口

    袋化情形逐步加剧化。 对于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

    中,司法人员通常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广泛使用。

    (2)判断标准不一致。 我国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判断标准,法律词语往往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断标准上缺乏明显区别,具体判断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条文

    得出结果;寻衅滋事罪用规范性词语确定性不高,使得规范

    适用较为模糊不清。 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不能形成统一的

    法律规范判断标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分析、适用

    和评价寻衅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扩张适用。

    (1)误解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基于其不确定的规范与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难区别,对于主观方面和定罪认定标准

    有所不同,从而极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 基于相关法律规

    定没有明确规范,其含义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词;司法

    人员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误解,激化寻衅滋

    事罪适用的广泛性。

    (2)法条选取随意性。 司法人员在法条的选取态度通常

    掺杂个人主观性。 众人皆知,司法人员认定那些法律条文尚

    未明确的行为时应当保持正当性。 司法人员认定某个行为是

    否违反法律或者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遭受刑罚

    处罚,司法人员便会在刑法中选择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很多情形下某一条文能够体现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

    且很难运用其他法条对该罪进行认定时,司法人员便会刨除

    正当性判断的合理性,随意选择寻衅滋事罪进行口袋化适用。

    三、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应对建议

    (一)立法层面。

    1. 严格秉持谦抑性原则。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

    具体操作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将本为非罪或治安处罚的寻衅

    滋事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从而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界定存

    在差错,也加剧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发激烈。 严格遵循

    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和认定范围,并寻求和发展抑制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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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口袋化特征延伸路线的务实方法。

    2. 贯彻法律明确性原则。 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规范,寻

    衅滋事罪具有差异性,在罪名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层面都具

    备差异化。 由于部分法律规范模糊不清,在立法层面不能完

    全列举所有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寻

    衅滋事案件时需要严格落实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在司法实

    务中合理运用寻衅滋事罪相关行为类型,严格规范犯罪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

    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 时至今日,商

    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

    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

    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标的显着性就是商标该识

    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着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

    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

    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着性淡化。 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

    “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

    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

    淡,引起驰

    名

    商

    标

    淡

    化

    ,还

    会

    损

    害

    多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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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势

    在

    必

    行,来防止这些实际淡化情形的发生。

    一、“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

    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

    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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